Appearance
台灣臨床試驗法規架構
這一頁從哪來
內容整合自 2026-04-22 Miku 研究 agent 的權威源掃描 + 現行台灣法規 + 國際 ICH 指引。 待 Fiona review 後會再迭代。如果你在平台上實際操作卡關,請告訴 Fiona,我們會補進對應的章節。
核心要點
- 主法規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》共 11 章,涵蓋總則、IRB、試驗主持人、試驗委託者、試驗計畫書、研究者手冊、文件、多國多中心、委託、罰則。
- 沿革:1996 首版 GCP → 2002 參考 ICH E6 修訂 → 2005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》→ 2020 修正為現行《作業準則》。
- 2020 年修正重點:委託者對受試者補助付款、試驗主持人資格能力、電子資料處理系統(EDC/eSource)。
- 通報架構:新藥試驗需向 TFDA 取得試驗許可(IND),同時須通過 IRB 核准;兩者是平行軌,不能只有一方。
- 受試者資料保護: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適用於臨床試驗,IRB 審查時會同步審個資處理、去識別化、同意書揭露。
- 國內試驗透明化:TFDA 維運「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」(e-sub.fda.gov.tw),核准的試驗計畫須登錄。
台灣法規與實務
- 《人體研究法》(母法)+《醫療法》第 78-80 條(人體試驗)+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》(子法)三層架構。
- 新藥 IND 送件由 CDE(醫藥品查驗中心)協助 TFDA 審查,並非事務所送件,是試驗委託者(Sponsor)或主持人送件。
- 重要時程概念:SAE 通報、SUSAR 通報、年度安全性報告、試驗結案,皆有 TFDA 法定期限(見第 5 主題)。
權威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—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— 母法正式條文
- TFDA — 藥品臨床試驗(含 BA/BE)相關法規專區 — 所有子法規與指引索引
- 衛福部公告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指引》 — 作業指引補充說明(CAPA 版本)
- CAPA —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指引 PDF — 可下載全文
- 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 — TFDA 核准試驗查詢
- Taiwan Clinical Trials(衛福部平台) — 受試者端對外平台
給 SC 新手的 Top 3-5 常見錯誤
- 把「學術性人體研究」和「藥品臨床試驗」混同:前者走《人體研究法》IRB 路徑,後者需 TFDA IND + IRB 雙軌。
- 以為 IRB 過了就可以開始收案:若試驗屬 IND 範圍,TFDA 核准函才是正式開收案依據。
- 個資處理未遵守《個資法》去識別化要求:source document 出院外(例如給 CRA 帶回)未遮蔽身份資訊。
- 收到《作業指引》當成法規:指引是非強制,但 TFDA 查核實務上會比對,別當參考書忽略。
- 不清楚《作業準則》哪一章對應自己的角色:SC 主要關注第三章(試驗主持人)、第七章(文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