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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RB / 倫理審查

本頁來源

內容整合自台灣現行法規(人體研究法、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)、醫策會認證資料、北榮/長庚/臺大 RECO 審查流程範本、TAIRB 第六期會訊及暘氏手札實務整理。

法規框架:兩層結構

台灣 IRB 法規是「上位法 + 子法」的兩層結構:

層級法規名稱主管機關核心內容
上位法人體研究法(民國 100 年,2011)衛福部定義「人體研究」範疇、研究倫理審查義務、受試者權利保護
子法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衛福部IRB 的設立條件、委員組成、審查程序、查核認證

哪些研究需要 IRB?

人體研究法第 5 條:以人為研究對象,且涉及身體介入、生物檢體採集、或取得個人隱私資訊者,均需 IRB 審查。「問卷調查」若不涉及個人辨識且非弱勢族群,可能符合免除審查條件,但仍須經 IRB 確認免除,不可自行判定。


IRB 認證體制:醫策會扮演什麼角色

醫策會(JCT,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) 是 IRB 認證的第三方查核機構,本身不是 IRB:

  • 衛福部版查核:醫策會代衛福部辦理醫療機構 IRB 查核,通過者列入合格名單
  • 教育部版查核:2024 年起受教育部委託辦理大專校院 IRB 查核(查核架構說明
  • 查核週期:約每 4 年定期查核,亦有不定期抽查
  • SC 實務意義:確認貴院 IRB 是否在合格名單內;執行多中心試驗時,了解各中心 IRB 認證狀態

審查類型與適用條件

三種審查類型

類型審查方式適用條件典型案例
一般審查 Full Review委員會會議,須法定人數風險高於日常生活,或涉及弱勢族群Phase I/II 介入性試驗、侵入性檢查
簡易審查 Expedited Review1-2 位指定委員審查,不開會風險不大於日常生活或例行醫療回溯性病歷研究、低風險問卷、少量抽血
免除審查 Exempt行政確認,非委員審查符合公告條件(公開資料、匿名資料等)已去識別化資料庫分析、一般教學活動觀察

常見誤解

「免除審查」≠「不需要 IRB」。仍須向 IRB 提出申請,由 IRB 確認符合免除條件,不可研究者自行決定免除


送審案件類型一覽

SC 日常會遇到以下 7 種送審類型,每種時限與文件不同:

送審類型英文送審時機備註
新案Initial Review試驗開始前包含 protocol、ICF、IB、CRF 等完整文件
變更案Amendmentprotocol / ICF / 研究人員 / 場地任何變動先送審後實施(例外見下)
持續審查案Continuing Review每年到期前,依 IRB 核准函上的日期過期=核准失效=停止所有試驗活動
結案Closure / Final Report試驗提前結束或正常結束依各院規定,有些同時繳交未使用 ICF 正本
撤案 / 終止Withdrawal / Termination申辦者決定提前終止,或 IRB 主動終止需通報所有受試者
SAE 通報SAE Report嚴重不良事件發生後(時限依院規,通常 7 或 15 日)申辦者/CRA 通報,SC 協助文件準備
非預期問題 UPUnanticipated Problem任何增加受試者/他人風險的非預期事件含未預期的計畫偏離,7 日內通報

變更案實務(依臺大 RECO 範本)

變更案是 SC 最常碰、也最常漏報的類型。依臺大 RECO 的實務說明,以下任一變動均需送變更案

Protocol 層面

  • 納排條件修改
  • 給藥劑量、途徑、頻率變更
  • 訪視時程調整
  • 增加或移除評估項目

文件層面

  • ICF 任何文字修改(含聯絡電話更新)
  • IB(試驗藥手冊)版本更新(依申辦者規定)
  • CRF 修改(若屬 IRB 審查範圍)

人員層面

  • 主持人(PI)變更或新增共同主持人
  • SC / CRC 名單異動(各院規定不同,部分採「備查」而非「審查」)
  • 研究機構變更或新增場地

例外原則:若為「立即保護受試者安全」而必須先偏離 protocol 再送審,須於 7 日內 以 Unanticipated Problem(UP)通報 IRB,並同步補送變更案。

核准前不可實施

變更案 IRB 核准函下來前,不可執行任何已申請的變更內容。只有 ICH-GCP 5.3.2 規定的緊急安全偏離才有例外。


審查時程(實務估算)

審查時程因院而異,以下為業界通用估算,實際仍以各院 IRB 公告為準:

院所類型 / 案件類型簡易審查一般審查
大型醫學中心(北榮、長庚、臺大)2-4 週4-8 週
地區醫院3-6 週6-10 週
變更案(簡易審查)1-2 週依案件複雜度
持續審查到期最好提前 4-6 週 送出

到期不等於延長

IRB 核准函有效期到期後,若持續審查案未送審,核准自動失效。在效期內繼續收案或執行試驗屬於嚴重計畫偏離,可能導致全案終止。


台灣各大醫院 IRB 資源

醫院IRB 官網特點
臺北榮民總醫院(北榮)vghtpe.gov.tw/irb提供送審表格下載、時程說明、GCP 訓練連結
長庚紀念醫院cgmh.org.tw IRB各院區(林口/基隆/桃園/嘉義/高雄)各自審查
臺大醫院 RECOntuh.gov.tw/RECO提供詳細的變更案類型說明與對照表

GCP 訓練時數要求

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17 條

  • 研究團隊成員(含 SC)需具備「近 3 年內至少 6 小時 研究倫理或受試者保護相關教育訓練」
  • 訓練證書需繳交 IRB 備查
  • 各院可能有額外要求(如院內 GCP 訓練、PTMS 使用訓練)

SC 實務提醒

6 小時訓練過期而未補訓,SC 即不具備參與試驗資格。若在過期狀態下執行試驗活動,屬違規,應立即停止並告知 PI。建議在行事曆設定到期前 3 個月提醒。


給 SC 新手的 5 個常見錯誤

  1. 變更案未先送審就實施 只有「立即保護受試者」才可先做後補(7 日內補報 UP + 變更案)。其餘任何 protocol / ICF / 人員變動,核准函到手前不可執行

  2. 持續審查遲送導致核准失效 IRB 核准函到期=試驗活動自動停止,不是「過期後 grace period 再補就好」。應在到期前 4-6 週 提出持續審查申請。

  3. 誤把計畫偏離當 SAE 通報 Protocol Deviation 走偏離通報程序;SAE 走嚴重不良事件通報程序。路徑與時限不同,混報會被退件並要求重送,影響試驗時程。

  4. 新成員加入忘記送變更案 研究團隊名單是 IRB 審查核准的一部分,PI/SC 名單改動均需送變更案(或至少備查,依各院規定)。

  5. GCP 訓練 6 小時到期未補 SC 的 GCP 訓練時數是參與試驗的資格要件,到期未補即喪失執行資格。訓練機構包含:台灣臨床試驗學會(TACT)、各醫院自辦 GCP 課程、ICH 官方線上課程等。


學會動態:TAIRB

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(TAIRB) 是台灣 IRB 委員與審查人員的專業學會。 第六期會訊(2025 年)內容包含:IRB 查核標準更新、各院常見缺失整理、E6(R3) 對 IRB 運作的影響說明。 → 第六期會訊 PDF 下載


權威來源

CRN Academy · CRNPMP 平台教育訓練系統